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的概述
龙港律师
2025-04-15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件必须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即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引起的争议,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争议。其次,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年内提出,这是法律规定的时效要求。此外,申请人必须是与争议直接相关的当事人,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最后,案件必须符合管辖规定,由负责该区域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种:(一)因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引起的争议;(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会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仲裁申请。法律规定的其他时效期间,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户口或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或者接受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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