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明确列出再审?
龙港律师
2025-04-24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需明确列出再审,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判决或裁定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在申请中详细陈述再审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第180条,再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裁判基于作假、伪造证据等不正当行为;2、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隐瞒了可能影响公平裁决的重要证据;3、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根据错误的法律认定作出的裁判;5、其他会导致严重违反事实或法律,明显不公正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之日以后,一年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在证据上遗漏了可能使案件结果发生重大影响的证明,且该证明与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的关联;(二)原判决或者裁定所依据的证据被撤销、变更或者确定为伪造;(三)审判人员在违反法定的审判程序,从中得出错误结论,导致案件结果不公;(四)其他会导致严重违反事实或法律,明显不公正的情况。第180条:当事人对审判监督委员会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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